一名男孩在幼儿园高空抛物,小块混泥土砸到同学造成其九级伤残。法院判决,涉事幼儿园承担90%责任共计赔偿34.4万余元,剩余10%责任由高空抛物的小孩及其父母承担。近日,该民事案例入选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
陈某和翁某为潮州市枫溪区某幼儿园小班学生,均未满6岁。2016年3月,翁某在幼儿园内五楼天台扔下小块混泥土,将正在楼下活动的陈某头部砸伤。后陈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6月出院后,仍继续进行康复训练和治疗。经鉴定机构鉴定,陈某构成九级伤残。陈某因本案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造成损失共计38.3万元。据介绍,该案件为陈某诉潮州枫溪区某幼儿园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其裁判要旨为幼儿园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该案发生在幼儿园内,侵权人及受害人均为幼儿,系在特定时间和场所发生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的高空抛物事件。
潮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幼儿园的教育对象是自我保护和识别能力非常有限的幼儿,因此对在校幼儿应尽到严格、周密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事故发生时,幼儿园五楼天台上供幼儿玩耍的沙堆中有大小约10cm×5cm的泥块,幼儿园没有及时发现、排查,使幼儿有机会接触到泥块而导致危险发生,且没有设置一定的防护措施防止高空抛、坠物,以致翁某将泥块扔出天台时没有及时被制止。泥块跌落楼下时也没能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楼下幼儿受到伤害,对幼儿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和保护职责,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翁某的法定代理人平时疏于教导,对翁某做出高空抛物的危险动作也负有一定的责任。2019年3月15日,判决幼儿园对陈某的损害承担90%赔偿责任,翁某及其监护人承担10%赔偿责任。
据悉,近年来潮州中院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等规定,充分考虑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裁判,切实保障了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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