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余饭后] 本月起,潮州中小学幼儿园负责人要与学生共同用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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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4 14:11:2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日前,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健委共同发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还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

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

《规定》从4月1日开始执行。




昨天是新规实施的第一天,记者走进潮州市实验学校食堂。

时针指向十一点,市实验学校学生食堂已经迎来“学生大军”的“检阅”。在食堂外,已经有不少学生有序排队,准备进入陪餐区。而来食堂里忙前忙后的身影,除了食堂的工作人员,还有学生家长。



据了解,市实验学校十分注重集中用餐陪餐制度,目前每餐均有安排学校相关负责人、学校老师、学生家长和饭堂工作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并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老师陪餐


据市实验学校校长蔡梓勉介绍,学校一直以来提倡“文明行为,从用餐开始”,高度重视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除了陪餐,学校每天都有从食材溯源、烹饪流程、清洁消毒等多环节加强检查,严格把控。



“陪餐”新规的实施,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学生的健康安全的高度重视,学校在学生的食品方面的管理越来越走上正常轨道,营养的搭配更加均衡,确保孩子们的健康。

那么,新规中又有哪些要求呢?
一起来了解一下
每餐均应有学校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


《规定》要求,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还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用餐信息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

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


还应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同时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



△杭州一小学的开放厨房,家长检查食品安全

学校自营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原则

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部分信息来源:教育部官网、央视新闻、广东教育
红桃粿原创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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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小学实行陪餐制度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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