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余饭后] 潮州一村书记被抓判刑,竟是假烟窝点幕后帮手!协助放哨望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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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5 14:35:4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众所周知,吸烟有害健康,目前烟草行业强制性要求卷烟焦油含量每支不超过13毫克,而有的假烟中的焦油含量竟高达每支50毫克以上,加上其生产原材料的低劣、卫生环境的恶劣和运输过程的交叉感染,对人体的危害更大。假烟,它是脏乱差地下黑工厂的代名词,它是硫磺熏制、霉变烟丝的变身,不仅严重蚕食国家利益,影响合法商家的正当权益,更是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身体健康。


案件回放

2017年4月至6月期间,李远(化名)为牟利,利用其系饶平县某镇某村书记的身份,擅自将该村一处山坡地租给他人作为制假窝点场地,并在该制假窝点生产期间,为该制假窝点放哨望风、通风报信。李远在该制假窝点牟利四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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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的一天晚上,该制假窝点被公安机关一举查获,现场查获“云烟”散装烟支220万支,烟丝110袋以及卷烟机等制假物品。李远因形迹可疑,在现场被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李远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远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仍然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放哨望风等便利条件,其行为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共犯的构成要件,最终李远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什么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第六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警示

抽假烟伤身子,送假烟伤面子,买假烟伤票子,贩卖假烟进号子。类似于假烟之类的假冒伪劣商品,商家需坚决抵制,严守法律,诚信经营;消费者也需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发现一处,举报一处;相关机构更应严厉查处,重拳出击,不给假冒伪劣产品喘息的机会。

来源:饶平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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